法院於宣告禁治產前,為保護應禁治產人之身體及財產,應注意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亦同。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在宣告禁治產之前,法院應留意並命令採取必要的處分措施以保護應禁治產人的身體和財產。同樣地,在宣告禁治產之後,法院也應持相同態度。這表示法院在處理禁治產案件時,有責任確保應禁治產人在宣告禁治產前後都能得到必要的保護。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命令採取各種必要的處分措施,例如限制對應禁治產人的動產進行處理或處分、制定限制令以保護應禁治產人的人身安全等。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應禁治產人在宣告禁治產前後都能獲得適當的保護和支持。 參考資料: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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