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16聲請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之終結

快速跳轉

夫妻雙方於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事件處理中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記載於筆錄時,該事件即告終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非訟程序中達成協議,其中包括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協議,且該協議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記載於筆錄中時,該事件即告終結。這意味著當離婚夫妻就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並將其協議內容記載於筆錄時,相關的非訟程序即告結束。 參考資料: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最新版本)

相關函釋 1

  • 第一百二十七條條文
  • 子女最佳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夫妻雙方於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事件處理中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記載於筆錄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