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於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事件處理中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記載於筆錄時,該事件即告終結。
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非訟程序中達成協議,其中包括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協議,且該協議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記載於筆錄中時,該事件即告終結。這意味著當離婚夫妻就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並將其協議內容記載於筆錄時,相關的非訟程序即告結束。 參考資料: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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