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職權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或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僅就本案部分提起上訴者,視為已提起上訴。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之裁判聲明不服,如本案部分已提起上訴,仍應適用關於上訴程序之規定。
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15條》,當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的裁判不滿意時,可以依法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只對於本案部分的裁判提起上訴,法院會將其視為已提起上訴。另外,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的裁判單獨聲明不服,且本案部分已提起上訴,則仍應適用關於上訴程序的相關規定。 這條法規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依據參考資料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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