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事件為裁判時,應審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定一切情狀,參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及調查報告,切實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其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且無礙難情形或有害其健康之情形者,應聽取其意見。 於撤銷婚姻、離婚、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夫妻同居、認領子女或宣告停止親權、監護權之訴,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須法院判決離婚,婚姻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認領或宣告停止親權、監護權,或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駁回夫妻同居之訴時,始得為之。如上開條件尚未成就,法院亦無須就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附帶請求為裁判。 法院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如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裁判時,應於裁判前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14條,當法院審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民事訴訟或非訟事件時,應考慮民法第1055條之一所規定的一切情況,並參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年調查官的意見和調查報告,充分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對於年滿七歲且無障礙或有損其健康情況的未成年人,應該聽取他們的意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72.1條和非訟事件法第122條和第127條,當法院裁決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事件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法院裁決離婚、婚姻撤銷、婚姻無效或婚姻不成立、認領子女或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或裁決認定婚姻關係不存在並駁回夫妻同居的訴訟。如果上述條件尚未達成,法院也不需要根據第572.1條第一項的相關要求進行裁決。 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14條,如果法院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未當事人聲明之事項進行裁決時,法院應在裁決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 1.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0月18日):https://www.digital.gov.tw/media/filer_public/f1/f5/f1f55fca-64db-4703-96bb-47ee5a1203a9/1_14.pdf 2. 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2月29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01 3. 非訟事件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2月9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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