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命為假處分或保全處分時,應儘速酌定適當之方法。 法院命為前項假處分或保全處分前,宜徵詢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年調查官之意見,或囑託其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13條,當法院需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進行假處分或保全處分時,應該盡快考慮適當的方法。在做出前述的假處分或保全處分之前,法院應該徵詢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年調查官的意見,或者委託他們進行訪視、提供調查報告和建議。 舉例來說,當有關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需要假處分或保全處分時,法院可能會徵詢兒童福利機構的意見,或者委託他們進行訪視,以了解子女的情況,並提出調查報告和建議。這些意見和報告可以作為法院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參考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