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另行起訴者,如均繫屬同一法院,無須裁定移送,應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命合併辯論及裁判。
根據上述法規解釋,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是指當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希望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時,可以向同一法院另行起訴,而無需裁定移送。在該條第一項中提到的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一項則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另行起訴。 該法規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尚未提及,無法進一步了解是否有關聯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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