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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 12 條(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於同一法院另行起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另行起訴者,如均繫屬同一法院,無須裁定移送,應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命合併辯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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