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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12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於同一法院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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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另行起訴者,如均繫屬同一法院,無須裁定移送,應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命合併辯論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解釋,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是指當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希望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時,可以向同一法院另行起訴,而無需裁定移送。在該條第一項中提到的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一項則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另行起訴。 該法規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尚未提及,無法進一步了解是否有關聯的範例。

相關函釋 1

  • 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訴之變更名詞
  • 反訴名詞
  • 起訴名詞
  • 繫屬名詞
  • 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辯論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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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另行起訴者,如均繫屬同一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