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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 11 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離婚、夫妻同居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之訴,法院如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應注意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以裁定酌定六個月以下期間,命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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