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於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但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者,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離婚等,不得成立和解。 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成立和解時,法院應注意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10 條,家事事件在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然而,有些情況下,因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離婚等,不得成立和解。 此外,當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進行和解時,法院應注意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離婚訴訟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和探望權,當事人可能希望透過和解達成協議。但法院應評估該和解協議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例如是否維護了他們的福祉和安全,並且是否考慮了他們的意見和需求。如果和解協議無法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不得成立該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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