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 10 條(起訴後之試行和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事事件,於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但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者,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離婚等,不得成立和解。 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成立和解時,法院應注意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家事事件,於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但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者,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離婚等,不得成立和解。 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成立和解時,法院應注意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