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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10起訴後之試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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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於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但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者,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離婚等,不得成立和解。 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成立和解時,法院應注意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10 條,家事事件在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然而,有些情況下,因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離婚等,不得成立和解。 此外,當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進行和解時,法院應注意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離婚訴訟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和探望權,當事人可能希望透過和解達成協議。但法院應評估該和解協議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例如是否維護了他們的福祉和安全,並且是否考慮了他們的意見和需求。如果和解協議無法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不得成立該和解。

相關函釋 1

  • 家事事件名詞
  • 起訴名詞
  • 和解名詞
  • 撤銷名詞
  • 離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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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家事事件,於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但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者,例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