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依前條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具聲請書一式二份,記載下列事項及提供下列文件: 一、債權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三、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 五、繼承系統表或指定繼承人之遺囑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不動產所有權狀。其不能提出者,債權人應陳明理由,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告作廢。但應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代之。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2條,債權人在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該提供以下事項和文件: 1. 債權人的姓名、年齡、出生地和住所。 2. 被繼承人的姓名、年齡、出生地和住所。 3. 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的姓名、年齡、出生地和住所。 4. 聲請的原因。 5. 繼承系統表或指定繼承人的遺囑以及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6. 不動產所有權狀。如果無法提供,債權人應詳細陳述理由,並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告作廢。不過,應提供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作為替代。 舉例來說,如果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繼承登記的土地,他應該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和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如果無法提供不動產所有權狀,債權人應詳細陳述理由,並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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