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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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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依前條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具聲請書一式二份,記載下列事項及提供下列文件: 一、債權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三、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 五、繼承系統表或指定繼承人之遺囑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不動產所有權狀。其不能提出者,債權人應陳明理由,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告作廢。但應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2條,債權人在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該提供以下事項和文件: 1. 債權人的姓名、年齡、出生地和住所。 2. 被繼承人的姓名、年齡、出生地和住所。 3. 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的姓名、年齡、出生地和住所。 4. 聲請的原因。 5. 繼承系統表或指定繼承人的遺囑以及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6. 不動產所有權狀。如果無法提供,債權人應詳細陳述理由,並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告作廢。不過,應提供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作為替代。 舉例來說,如果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繼承登記的土地,他應該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和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如果無法提供不動產所有權狀,債權人應詳細陳述理由,並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告作廢。

  • 債權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繼承系統表名詞
  • 遺囑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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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2 條規定:「債權人依前條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具聲請書一式二份,記載下列事項及提供下列文件: 一、債權人姓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