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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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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5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許可準則,如果在訴訟進行中,已被許可的訴訟代理人出現不適任的情形,審判長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撤銷其許可。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法撤銷其許可。 範例: 例如,如果一位已被許可的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表現出不適任的情形,例如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規範或不誠實行為,審判長可以根據該準則的規定撤銷他的許可,並要求當事人選擇合適的代理人。

  • 代理人名詞
  • 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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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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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5 條規定:「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