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5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許可準則,如果在訴訟進行中,已被許可的訴訟代理人出現不適任的情形,審判長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撤銷其許可。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法撤銷其許可。 範例: 例如,如果一位已被許可的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表現出不適任的情形,例如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規範或不誠實行為,審判長可以根據該準則的規定撤銷他的許可,並要求當事人選擇合適的代理人。
- 代理人名詞
- 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