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了關於債務協商程序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受請求協商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債務人提出的債權人清冊,通知所有債權人和債務人進行債務清償的協商。換句話說,當債務人提出債務協商的請求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需要通知其他債權人和債務人進行相關的清償協商。 而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上述協商未能達成協議,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需要提供與債務人相關的證明書。這意味著當協商未能成功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需要提供一份證明書給債務人,用作債務清償程序的一部分。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最近更新日期: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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