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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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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
債權
金融機構依本條例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項
規定,當然為其他金融機構之
代理人
,除有該項但書情形外,不得拒絕代理。
前項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就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得代理其他金融機構為一切必要之行為,並得使
第三人
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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