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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當然為其他金融機構之代理人,除有該項但書情形外,不得拒絕代理。
  2. 前項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就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得代理其他金融機構為一切必要之行為,並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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