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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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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依本條例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者,如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前項情形,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依原聲請程序續行之,並仍自原聲請時,發生程序
繫屬
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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