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51 條
- 1.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 2.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3.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4.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於協商或調解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理其他金融機構。但其他金融機構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 5.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或受讓其債權者,應提出債權說明書予債務人,並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 6.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
- 7.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8.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
- 9.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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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有以下內容: 1. 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當地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這表示債務人在面臨金融機構債務問題時,有權請求協商或調解解決債務。 2. 債務人在請求或聲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並提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以及按照債權人數提供複本或影本。這表示債務人在申請或請求協商時,需要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作為申請的依據。 3.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的規定,對於前述情況也適用。這表示在協商或調解的過程中,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會適用。 4. 若債權人是金融機構,在協商或調解時,可以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表其他金融機構。但如果其他金融機構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表示反對,則不在此限。這表示在協商或調解過程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可以代表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協商,但其他金融機構有權反對。 5. 若債權人是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或轉讓其債權的人,應向債務人提供債權說明書,同時適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規定。這表示在協商或調解過程中,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或債權轉讓人應向債務人提供債權說明書,並遵守相關規定。 6. 若債務人在請求協商或調解後,任何一個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請求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則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這表示協商或調解失敗後,債權金融機構可以對債務人提出強制執行,或拒絕延緩強制執行,協商或調解即被視為失敗。 7. 若協商或調解成立,債務人不得請求更生或清算。但若因非債務人的責任而無法履行債務,則不在此限。這表示如果成功進行協商或調解,債務人將不得請求更生或清算,除非無法履行債務是因為非債務人的責任。 8.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前述情況下也適用。這表示在協商或調解成立的情況下,適用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9. 在本條例實施前,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與金融機構成立的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可以適用前兩項的規定。這表示在本條例實施之前,債務人可以根據與金融機構成立的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相關的協商或調解,並遵守相關規定。 根據這些法規,債務人在面臨金融機構債務問題時,有權請求協商或調解解決債務。債務人需要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在協商或調解的過程中,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會適用。金融機構可以代表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協商,但其他金融機構有權反對。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或債權轉讓人應向債務人提供債權說明書,並遵守相關規定。如果協商或調解失敗後,債權金融機構可以對債務人提出強制執行,或拒絕延緩強制執行。成功進行協商或調解的情況下,債務人將不得請求更生或清算,除非無法履行債務是因為非債務人的責任。在本條例實施之前,債務人可以根據與金融機構成立的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相關的協商或調解,並遵守相關規定。 以上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解釋,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該法律條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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