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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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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2. 2.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3. 3.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4. 4.第二項第三款之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5. 5.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6. 6.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7. 7.債務人就前項第三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了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時應提供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和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相關文件。根據該條例第2項規定,債權人清冊應包含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以及各債權的數額、原因和種類。如果有擔保權或優先權的財產無法清償債權,也需要在清冊中表明。另外,如果債務人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則在聲請更生時還應詳細說明是否排除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自用住宅指的是債務人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的房屋,如果有多套住宅,則只限於主要供居住使用者的房屋。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的是債務人為建造、購買住宅或改良所必要的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使用權的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並約定分期償還的債權。 根據第5項的規定,債務人清冊應包含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以及各債務的數額、原因、種類和擔保情況。而在第6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應詳細列明以下內容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財產目錄及其性質和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和必要支出的數額、原因和種類,以及根據法律需要扶養的人。 第7項規定,如果債務人所表明的必要支出數額與第64條之二第1項和第2項所規定的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則無需記載其原因、種類和提供證明文件。如果必要支出未超過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且債務人能夠釋明無需負擔一部分或全部必要支出,則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的相關解釋,來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本文。

立法沿革 2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第二項第三款之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立法理由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文書,俾利法院判斷是否具備更生之原因,以決定是否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設第一項。   二、為使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時有所依循,明定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之事項,爰設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債務人所提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記載之債權人、債務人地址,如有不明,亦應表明其住居所不明之意旨,以利法院送達或通知。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行使權利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數額或尚未確定,惟渠等既得以之為更生債權行使權利,該等債權數額即足以影響債務人之負債總額,為利法院判斷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加計該等債權數額後,是否逾第四十二條所定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之最高負債限制,以決定是否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自應記載該不能受滿足清償債權之確定或估定數額,附此敘明。   三、為免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於更生程序進行期間行使抵押權,致更生方案窒礙難行,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應一併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關於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之更生方案,詳參第五十四條規定),以限制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行使抵押權,併使法院藉以判斷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可行性,爰明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設於第三項。   四、住宅及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之範圍,立法上應予明確界定,以利適用,並平衡保障關係人之權益,爰設第四項。

(1100531 修正)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第二項第三款之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債務人就前項第三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宜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倘低於上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且債務人已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宜相同處理,以節省債務人表明事項及提出證明文件之勞費,爰增訂第七項。

(0960608 制定)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文書,俾利法院判斷是否具備更生之原因,以決定是否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設第一項。   二、為使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時有所依循,明定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之事項,爰設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債務人所提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記載之債權人、債務人地址,如有不明,亦應表明其住居所不明之意旨,以利法院送達或通知。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行使權利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數額或尚未確定,惟渠等既得以之為更生債權行使權利,該等債權數額即足以影響債務人之負債總額,為利法院判斷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加計該等債權數額後,是否逾第四十二條所定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之最高負債限制,以決定是否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自應記載該不能受滿足清償債權之確定或估定數額,附此敘明。   三、為免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於更生程序進行期間行使抵押權,致更生方案窒礙難行,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應一併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關於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之更生方案,詳參第五十四條規定),以限制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行使抵押權,併使法院藉以判斷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可行性,爰明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設於第三項。   四、住宅及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之範圍,立法上應予明確界定,以利適用,並平衡保障關係人之權益,爰設第四項。

(1100531 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宜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倘低於上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且債務人已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宜相同處理,以節省債務人表明事項及提出證明文件之勞費,爰增訂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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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3 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