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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4-2 條

  1. 1.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2. 2.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3. 3.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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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規定了關於債務人和受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用計算方式。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應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為基準。第二項則指出,受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用應參照第一項的計算基準數額,並根據債務人應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進行認定。第三項則規定,如果債務人在更生期間不需要承擔全部或部分必要生活費用,可以在該範圍內豁免最低數額限制。同樣地,如果債務人能夠證明有其他必要支出,也不受最高數額和應負擔比例的限制。 根據問題的描述,這些法條都沒有直接提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因此,目前提供的法規資料並不包含對應的範例或詳細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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