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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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 1. 当法院裁定不批准更生方案时,应同时裁定开始清算程序。这意味着在裁定不批准更生方案的同时,法院也会决定开启清算程序。 2. 对于不批准更生方案的裁定提起上诉的话,清算程序的开始裁定将会被上诉法院所判定。这意味着上述裁定在上诉时需要遵循上诉法院的裁判结果。 3. 只有在第一项裁定确定后,才能开始进行清算程序。这意味着在第一项裁定确认之前,清算程序不能进行。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方案A被法院裁定不予批准。在裁定的同时,法院决定开启清算程序来处理債务。然而,方案A的申请人对法院的裁定进行了抗告,并要求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清算程序的开始裁定需要由上诉法院来决定。直到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出来确定后,清算程序才能进行。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對於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前項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第一項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立法理由一、更生方案不為法院認可時,即不能依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應由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為使裁判一致,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及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允宜同時為之。爰設第一項。 二、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係以法院不認更生方案為前提,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是否獲抗告法院維持,影響清算程序之存否,故對於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該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以免裁判分歧,爰設第二項。 三、法院為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如旋即進行清算程序,於該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時,已進行之清算程序應如何處置,易滋疑義,爰設第三項,明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裁判名詞
一、更生方案不為法院認可時,即不能依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應由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為使裁判一致,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及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允宜同時為之。爰設第一項。 二、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係以法院不認更生方案為前提,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是否獲抗告法院維持,影響清算程序之存否,故對於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該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以免裁判分歧,爰設第二項。 三、法院為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如旋即進行清算程序,於該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時,已進行之清算程序應如何處置,易滋疑義,爰設第三項,明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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