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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2 條

  1. 1.債務人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2. 2.前項債務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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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當債務人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時,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有權向法院申請進行更生程序。根據情勢需要,司法院可以通過命令來增減債務總額。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債務人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並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之前,該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更生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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