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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2. 前項債務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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