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13400 號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債務人如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自得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之情形,為避免其債權依更生或清算程序僅得受部分清償,而其所負債務卻應為全部清償之不公平現象,債權人(保險人)自得主張抵銷
全文內容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之更生或清算程序,其適用之對象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或從事小規模營業之自然人,且債務清理開始之原因,以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為限。於更生程序,債務人復受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之限制(本條例第 2 條、第 3 條、第 42 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債務人如符合本條例之規定,自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合先說明。
二、關於來函擬引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作為保險人未來扣抵之依據乙節,查本條例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以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抵銷者為限,得於該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為抵銷,並通知監督人或向法院陳報。」同條例第 117 條第 1 項:「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清算程序而為抵銷。」第 3 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債權,其條件於債權表公告後三十日內成就者,得為抵銷。」故於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之情形,為避免其債權依更生或清算程序僅得受部分清償,而其所負債務卻應為全部清償之不公平現象,債權人(保險人)自得依前揭規定主張抵銷,以維護權益。
三、末按,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或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裁定確定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將發生債務人債務免責之效果。查勞工紓困貸款並非本條例第 138 條各款所列不受免責裁定影響之法定債權範圍,故尚無逕予排除適用之餘地,紓困貸款保險人仍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之必要,以免發生失權效果。至於法制面上,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宜否列為非免責債權之對象,容作為日後本條例或勞工保險條例修正之參考,附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