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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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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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4 條規定,在更生程序中,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定期提供關於近兩年財產變動情況的實報告,並且可以要求債務人補充陳述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文件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調查。 根據參考資料: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4 條,法院在更生程序中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財產變動的詳細情況。這些財產變動可以包括財產的增加或減少、財產的變賣或轉讓、財產擔保的增加或減少等。債務人在提供這些資料時必須提供真實、完整的報告,並且如果需要,還必須提供相關的文件或證據來證明這些財產變動情況。 例如,在一個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必須每個月向法院提供最近兩年內的財產變動情況。該債務人必須提供一份被授權的財產報告,詳細說明他們的財產變動,包括財產的價值、轉讓、變賣等情況。法院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證據來證明這些報告的真實性。如果債務人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不完整,法院可以根據法律採取相應的措施。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4 條進行的釋義,並提供了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立法理由債務人於更生聲請前之財產變動狀況,足以影響其清償能力及更生方案之履行,法院受理更生聲請時,如認為必要,自得命債務人據實報告,供作法院是否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參考。又債務人依前條規定所提事項如有不足,法院自亦得令其對於該等事項補充陳述,以明瞭債務人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至報告及陳述之方式究係通知債務人到場陳述,或令其以其他方法為之(如:提出書面陳述等),法院有彈性運用之權,附此敘明。
- 債務人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3 條條文
債務人於更生聲請前之財產變動狀況,足以影響其清償能力及更生方案之履行,法院受理更生聲請時,如認為必要,自得命債務人據實報告,供作法院是否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參考。又債務人依前條規定所提事項如有不足,法院自亦得令其對於該等事項補充陳述,以明瞭債務人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至報告及陳述之方式究係通知債務人到場陳述,或令其以其他方法為之(如:提出書面陳述等),法院有彈性運用之權,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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