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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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方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日期和時間,並即時生效。此裁定不可上訴,並應公告。根據法例,這一裁定是無法上訴的,法院在作出該裁定後應當公告,通告債務人和相關人士。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作成裁定之時點為何,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影響重大,例如:更生程序開始後,對於債務人原則上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債權指在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之債權等,為杜爭議,裁定內自應載明法院作成裁定之時點,並即時發生效力之意旨,爰設第一項。 二、為求程序迅速進行,明定對於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又該等裁定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應予公告週知。爰設第二項。
- 更生程序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作成裁定之時點為何,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影響重大,例如:更生程序開始後,對於債務人原則上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債權指在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之債權等,為杜爭議,裁定內自應載明法院作成裁定之時點,並即時發生效力之意旨,爰設第一項。 二、為求程序迅速進行,明定對於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又該等裁定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應予公告週知。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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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