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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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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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的聲請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予駁回: 1. 債務人曾經因違反本條例或破產法的規定而被宣告有刑事罪行。 2. 債務人曾經經法院認可的和解、更生或調解,但因可歸責於債務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履行其所約定的條件。 3. 債務人經由法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到場後故意不提供真實的陳述,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或報告財產變動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債務人在過去曾因犯罪行為被宣告有期徒刑,根據第一項,該債務人的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應該被駁回。或者,如果債務人在過去通過調解程序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但由於債務人自身的過失,未能按照和解協議的條件履行,則根據第二項,該債務人的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也應該被駁回。此外,如果債務人在法院通知下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或報告財產變動情況,根據第三項,該債務人的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應該被駁回。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08 制定)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立法理由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或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或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爰設本條,明定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
(1071130 修正)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三款。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須具備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速進行有協力義務,違反而不為真實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狀況報告者,債權人可能因此遭受不測損害,而所謂不為真實陳述,包括消極不為陳述及積極為虛偽陳述,且須法院調查認定債務人之行為造成債權人受有重大損害,始得裁定駁回更生聲請,對債權人失之公平,亦有害程序之簡速進行。
- 駁回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破產法法規
- 宣告名詞
- 和解名詞
- 故意名詞
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或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或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爰設本條,明定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
一、修正第三款。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須具備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速進行有協力義務,違反而不為真實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狀況報告者,債權人可能因此遭受不測損害,而所謂不為真實陳述,包括消極不為陳述及積極為虛偽陳述,且須法院調查認定債務人之行為造成債權人受有重大損害,始得裁定駁回更生聲請,對債權人失之公平,亦有害程序之簡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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