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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五 節 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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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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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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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債權人會議
§ 38–41
第 五 節 債權人會議
第 38 條
開啟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
債權人
會議。
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預定
期日
、處所及其應議事項,於期日五日前公告之。
第 39 條
開啟
債權人
會議由法院指揮。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
第 40 條
開啟
債權人
會議,債權人得以書面委任
代理人
出席。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之人數逾申報債權人人數十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法院得禁止之。
第 41 條
開啟
債務人
應出席
債權人
會議,並答覆法院、監督人、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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