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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2. 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預定期日、處所及其應議事項,於期日五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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