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8 條
- 1.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 2.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預定期日、處所及其應議事項,於期日五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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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此法條有兩項規定: 1.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這表示法院有權召集債權人就債務清理事項進行討論和協商。這種召集可以是在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需要協商解決債務問題時進行的。 例如,當債務人無法支付其債務並需要與債權人協商付款方式或債務結算時,法院可以召集這些債權人開會討論解決方案。 2.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提前公告會議的日期、地點和討論事項,公告應在會議日期的五天前進行。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債權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參加會議。 例如,在法院召集會議討論債務清理案件之前,法院應在會議的五天前公告會議的日期、地點,並告知參與者將要討論的議題,以便債權人能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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