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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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權之加入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者,監督人、管理人或法院應改編債權表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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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7條規定,對於債權之加入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確定後,監督人、管理人或法院應改編債權表並進行公告。 根據這一條規定,當關於債權的加入,以及債權的種類、數額或順位之間出現爭議時,法院在進行裁定之後,應該對債權表進行修改並進行公告。這樣可以確保債權問題得到公正處理,並保護各方的權益。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中,債權人對於其債權的數額提出爭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就這個爭議進行了裁定,確定了該債權的數額。根據第37條的規定,此時監督人、管理人或法院應對債權表進行修改,以反映該裁定的結果,並在公告中公示這一修改結果。這樣可以確保法院的裁定被有效執行,以保護各方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關於債權之加入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者,監督人、管理人或法院應改編債權表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關於債權之加入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之爭議,經法院依第三十六條裁定確定後,製作人應即改編並公告債權表,爰設本條,以資明確。
- 債權名詞
(0960608 制定)
關於債權之加入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之爭議,經法院依第三十六條裁定確定後,製作人應即改編並公告債權表,爰設本條,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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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