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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十日內提出異議
  2.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
  3.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4. 對於第二項裁定提起抗告,不影響債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受異議之債權於裁定確定前,仍依該裁定之內容行使權利。但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金額,應予提存
  5. 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未經依第一項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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