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6 條
- 1.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十日內提出異議。
- 2.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
- 3.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 4.對於第二項裁定提起抗告,不影響債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受異議之債權於裁定確定前,仍依該裁定之內容行使權利。但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金額,應予提存。
- 5.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未經依第一項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的說明,這條規定了對於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的異議程序。根據第一項,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在收到債權表後的翌日起算,可以在十日內提出異議,對於債權申報的種類、數額或順位進行監督和審查。第2項規定,對於異議的裁定,由法院進行,並需要送達給異議人和受異議債權人。在第3項裡,提到對於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在裁定前進行言詞辯論。至於第4項,提到對於第2項裁定提起抗告不會影響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效力,受異議的債權在裁定確定前仍可以依照裁定的內容行使權利,但根據更生或清算程序所得的受償金額需要提存。最後,在第5項中,提到對於申報的債權沒有經過異議或經裁定確定的,被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 範例:假設A公司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債權表中列出了B公司和C公司的債權。債務人D對於B公司的債權及其數額提出異議,認為其數額有誤。根據第2項的規定,法院將對D的異議進行裁定,並向D和B公司送達裁定書。如果D對此裁定不滿,可以提起抗告,但抗告不會影響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效力。在此期間,B公司仍有權利行使其債權,但如果根據清算程序有受償金額,該金額需要提存。如果沒有進行異議或者異議經裁定確定,債權表中的債權將被視為確定判決,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具有確定的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