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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23034 號
要旨
就學貸款性質上屬於消費借貸一種,若貸與人係金融機構,則債務人(學生)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即應踐行前置協商程序。惟已協商成立之學生,債權銀行復同意其貸款之學生延期清償或本金緩繳者,如無抵觸法令情形,法院尚難干預
全文內容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未規定申請前置協商或經協商成立之債務人(學生),不得再辦理貸款,合先說明。又就學貸款性質上屬於消費借貸一種,若貸與人係金融機構,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學生)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即應踐行前置協商程序。經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法院認可,同條例第 15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關於旨揭情形,已協商成立之學生,原則上固應依清償方案內容履行債務,惟債權銀行復同意其貸款之學生延期清償或本金緩繳者,如無抵觸法令情形,法院尚難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