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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001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協商前置主義,係指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之債務,其法律關係較單純明確。而資產管理公司雖受讓金融機構前揭債權,但該公司之性質未因此而改變為金融機構,尚難認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協商前置主義,係指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之債務,其法律關係較單純明確,且金融機構已訂有債務協商機制,如能與之協商成立,或不須聲請更生或清算,而可疏減訟源,是債務人向金融機構請求協商之債務以前揭例示之情形為限,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務另得依同條第 3 項規定併同納入協商。又資產管理公司雖受讓金融機構前揭債權,但該公司之性質未因此而改變為金融機構,尚難認有同法第 151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請 酌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001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發布,要旨:協商前置主義,係指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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