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3 條
- 1.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
- 2.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者,前項債權說明書並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尚未清償之債權本金及債權發生日。 二、利息及違約金之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三、債務人已償還金額。 四、前款金額抵充費用、利息、本金之順序及數額。 五、供還款之金融機構帳號、承辦人及聯絡方式。 六、其他債務人請求之事項,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 3.前項債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債權說明書者,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以裁定定期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依第三十六條為裁定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 4.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
- 5.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但有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 6.監督人或管理人收受債權申報,應於補報債權期限屆滿後,編造債權表,由法院公告之,並應送達於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
- 7.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前項債權表,由法院編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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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3 條,債權人需要在法院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申報其債權的種類、數額和順位。如果有證明文件,也需要提供。如果債權人是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說明書還需要列明以下事項: 1. 未清償的債權本金和債權發生日。 2. 利息和違約金的金額和計算方式。 3. 債務人已償還的金額。 4. 前款金額抵充費用、利息和本金的順序和數額。 5. 用於還款的金融機構帳號、承辦人和聯絡方式。 6. 法院認為適當的其他債務人要求。 如果債權人沒有按照上述規定提出債權說明書,法院應根據債務人的請求,裁定定期要求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的,法院在裁定時應考慮所有辯論意見。在非債權人可歸責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可以在其事由消滅後的十天內補報。但補報債權的期限不能超過法院所定的期限。如果債權人申報債權遲於申報期限,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向法院報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申報。但如果有前述情形,則不在此限。監督人或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後,應在補報債權期限屆滿後,編制債權表,並公告於法院,還應送達給債務人和已知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債權人。如果沒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債權表則由法院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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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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