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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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附期限之債權未到期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視為已到期。
- 2.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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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2-1條的規定: 1. 如果一個債權的期限尚未到期,但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該債權被視為已到期。 2. 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才到期的債權,如果該債權沒有利息,則其債權金額應扣除從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起至到期時止的法定利息。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4月1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50044
立法沿革 1 版
(1001212 增訂)
附期限之債權未到期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視為已到期。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債權人得透過集團性之債務清理程序公平受償,並達債務清理之目的,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附期限之債權視為已到期,及開始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應扣除中間利息之規定,於更生程序中亦應適用,爰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債權名詞
(10012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債權人得透過集團性之債務清理程序公平受償,並達債務清理之目的,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附期限之債權視為已到期,及開始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應扣除中間利息之規定,於更生程序中亦應適用,爰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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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