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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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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附期限之債權未到期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視為已到期。
  2. 2.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2-1條的規定: 1. 如果一個債權的期限尚未到期,但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該債權被視為已到期。 2. 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才到期的債權,如果該債權沒有利息,則其債權金額應扣除從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起至到期時止的法定利息。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4月1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50044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增訂)

附期限之債權未到期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視為已到期。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債權人得透過集團性之債務清理程序公平受償,並達債務清理之目的,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附期限之債權視為已到期,及開始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應扣除中間利息之規定,於更生程序中亦應適用,爰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債權名詞
(10012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債權人得透過集團性之債務清理程序公平受償,並達債務清理之目的,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附期限之債權視為已到期,及開始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應扣除中間利息之規定,於更生程序中亦應適用,爰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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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2-1 條規定:「附期限之債權未到期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視為已到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