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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2 條

  1. 1.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裁定,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其事實而為承兌或付款者,其因此所生之債權,得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2. 2.前項規定,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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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2 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在匯票、發票等有價證券中,如果票據的發票人或背書人因法院的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而被裁定,而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道這個情況而承兌或支付,那麼因此產生的債權可以作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這表示即使承兌或支付者不知道發票人或背書人進行更生或清算,也可以將支付視為更生或清算債權的履行。 2. 根據該條規定,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支票和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的有價證券。這表示不僅僅是匯票和發票,還包括支票和其他類型的有價證券。 依照問題所述的內容,我們可以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本身來解釋該法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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