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1 條
- 1.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其中一人或數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其他共同債務人得以將來求償權總額為債權額而行使其權利。但債權人已以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之現存債權額行使權利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規定,於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之人及債務人之保證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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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其中一人或數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其他共同債務人得以將來求償權總額為債權額而行使其權利。但債權人已以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之現存債權額行使權利者,不在此限。 根據此條款,當有數人共同負擔同一給付的責任時,如果其中一人或多人受到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的裁定,其他共同債務人可以將來的求償權與債權額相等來行使權利。然而,如果債權人已經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行使了現存的債權額的權利,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中未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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