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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其中一人或數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其他共同債務人得以將來求償權總額為債權額而行使其權利。但債權人已以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之現存債權額行使權利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規定,於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之人及債務人之保證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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