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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0 條

  1. 1.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債權人得就其債權於裁定時之現存額,對各更生債務人或清算財團行使權利。
  2. 2.保證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債權人得就其債權於裁定時之現存額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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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0條規定,當有數人對同一給付負有全部履行責任時,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部被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所裁定,債權人可以行使其對該債權的權利,就裁定時債權的現存額對進行更生的債務人或清算財團行使權利。同條第2項則規定,當保證人被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所裁定,債權人可以就保證人債權的現存額行使權利。 針對第1項,當數人共同對同一給付負有全部履行責任時,如果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部被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所裁定,債權人可以行使其對該債權的權利。例如,A、B、C三人共同擔保一筆貸款,並對該債務負有全部的還款責任。若其中一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他債權人可以就該貸款的現存額向該債務人進行追討或執行程序。 至於第2項,當保證人被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所裁定時,債權人可以就保證人債權的現存額行使權利。舉例來說,A為B的保證人,B因無力償還債務而被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A追討或執行程序,以取得其作為保證人所承擔的債務責任。 以上解釋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0條及其相關解釋資料為依據,請注意資料的時效性以及具體案件對該條規定的適用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依照最新的法律資料和專業法律意見進行判斷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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