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9 條

  1. 1.下列各款債權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亦同: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因不履行金錢債務所生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總額逾其本金週年比率百分之二部分。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亦同。 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 三、因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亦同。 四、罰金罰鍰怠金滯納金、滯報金、滯報費、怠報金及追徵金。
  2. 2.前項第四款所定債權,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 3.債權人參加更生或清算程序所支出之費用,不得請求債務人返還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9條的內容,該條針對劣後債權進行規範。劣後債權指的是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之前,由於未履行金錢債務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違約金和其他費用,且總額超過債務本金的2%部分。同樣地,具有擔保或優先權的債權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違約金和其他費用也屬於劣後債權。 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有特別法律規定對於第四款所述的債權有不同的規定,則應依照該特別規定辦理。 最後,該條第三項指出,債權人參與更生或清算程序所支付的費用,不能要求債務人退還。這意味著債權人必須自行承擔相關費用,而無法向債務人追討。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3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