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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債務人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2.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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