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8 條
- 1.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 2.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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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 1.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這條規定指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前成立的債權,將被視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舉例: 若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前借款,借款人將被視為更生或清算債權人,有權參與更生或清算過程中的債權分配。另外,如果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前發生的債務紛爭,該債權也會被視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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