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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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 1.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這條規定指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前成立的債權,將被視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舉例: 若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前借款,借款人將被視為更生或清算債權人,有權參與更生或清算過程中的債權分配。另外,如果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前發生的債務紛爭,該債權也會被視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立法理由一、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成立者,屬本條例清理之債權,爰設第一項,明定其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二、更生及清算程序,均係集團性債務清理程序,原則上既不許債權人在程序外行使權利,亦不認未依程序申報債權者得受清償,據以達成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賦與債務人免責、更生之程序目的,爰設第二項。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非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成立者,屬本條例清理之債權,爰設第一項,明定其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二、更生及清算程序,均係集團性債務清理程序,原則上既不許債權人在程序外行使權利,亦不認未依程序申報債權者得受清償,據以達成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賦與債務人免責、更生之程序目的,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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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