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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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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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根據最新版本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這項法條規定了債權人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前提出訴訟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法條,如果一個債權人已經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之前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而訴訟程序尚未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前結束,那麼該訴訟程序應當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前停止。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更生或清算程序的順利進行。當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時,需要將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理,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因此,如果有債權人正在進行與更生或清算程序相關的訴訟程序,為了保障程序的順利進行,這些訴訟程序將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前停止。這樣可以確保更生或清算程序的效果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並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妥善處理。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個消費者因無法還清債務而申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前,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要求追討債務人的財產。根據這條法條,該代位訴訟的訴訟程序將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後暫停,直到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前。這樣可以確保更生或清算程序的順利進行,並確保債權人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護。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立法理由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對於第三人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撤銷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有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因債權人對於應屬債務人之財產,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為維護債務人之財產及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宜由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且債務人如非訴訟當事人,尚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停止訴訟,爰明定此等訴訟在管理人或監督人承受訴訟或債務清理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俾資遵循。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代位訴訟名詞
- 撤銷訴訟名詞
- 承受訴訟名詞
- 當然停止名詞
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對於第三人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撤銷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有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因債權人對於應屬債務人之財產,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為維護債務人之財產及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宜由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且債務人如非訴訟當事人,尚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停止訴訟,爰明定此等訴訟在管理人或監督人承受訴訟或債務清理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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