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6 條
- 1.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他方當事人就其所受損害,得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 2.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債務人應返還之給付、利息或孳息,他方當事人得請求返還之;其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其價額,並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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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6條,當根據第24條的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債務人應返還給付的款項、利息或孳息。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償還不能返還的金額,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判決,如果債務人無法返還給付或有其他不履行義務的情形,對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更生或清算債權的權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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