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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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你的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如下: 1. 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他方當事人得於十日內提出異議。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當消費者依照前一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十日內提出異議。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5條第1項 範例:消費者在債務清理程序中終止或解除跟一家公司的契約後,該公司有權在十天內提出異議來反對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決定。 2.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時,該異議由法院依法進行裁定。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5條第2項 範例:當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的對方當事人對終止或解除契約提出異議時,相關的法院將根據相關法律裁定是否接受該異議。 3.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如果對於前面的裁定有抗告,抗告法院應在裁定前進行言詞辯論。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5條第3項 範例:對於對方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的裁定,如果一方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出抗告,並在裁定之前進行言詞辯論。 4. 前二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當前面兩項裁定確定時,具有判決同一的效力。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5條第4項 範例:當法院對於對方當事人的異議提出裁定後,該裁定確定具有判決同一的效力。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他方當事人得於十日內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前二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立法理由一、監督人或管理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因管理人逾期不為確答,視為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宜賦與他方當事人異議權,以保障他方當事人之權益,爰設第一項。 二、他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後,法院就契約之終止或解除有無理由應為實體審查,並以裁定確定之,爰設第二項。 三、為免他方當事人就債務人所訂雙務契約是否業經合法終止或解除另行提起訴訟再為爭執,影響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迅速進行,法院就契約之終止或解除有無理由所為之裁定,應為實體審查。基此,於他方當事人或監督人或管理人提起抗告後,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俾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爰設第三項。 四、他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後,法院就契約之終止或解除有無理由所為之裁定,既應為實體審查,於他方當事人或監督人或管理人提起抗告後,抗告法院更應行言詞辯論,為免他方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再為爭執,影響更生或清算程序之進行,於渠等程序權已獲充分保障之情形下,應賦與法院所為之裁定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爰設第四項。
- 解除契約名詞
- 異議名詞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4 條條文
一、監督人或管理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因管理人逾期不為確答,視為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宜賦與他方當事人異議權,以保障他方當事人之權益,爰設第一項。 二、他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後,法院就契約之終止或解除有無理由應為實體審查,並以裁定確定之,爰設第二項。 三、為免他方當事人就債務人所訂雙務契約是否業經合法終止或解除另行提起訴訟再為爭執,影響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迅速進行,法院就契約之終止或解除有無理由所為之裁定,應為實體審查。基此,於他方當事人或監督人或管理人提起抗告後,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俾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爰設第三項。 四、他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後,法院就契約之終止或解除有無理由所為之裁定,既應為實體審查,於他方當事人或監督人或管理人提起抗告後,抗告法院更應行言詞辯論,為免他方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再為爭執,影響更生或清算程序之進行,於渠等程序權已獲充分保障之情形下,應賦與法院所為之裁定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爰設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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