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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4 條

  1. 1.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2. 2.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前項規定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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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4條的規定,消滅時效可以因申報債權而中斷。也就是說,當消費者向相關機構或單位申報債權時,債務人的消滅時效就會暫停計算,且重新從申報日起算。 此外,根據第34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消滅時效終止是因為非債權人可責的原因,導致無法按前項規定中斷時效,那麼從阻礙的原因消失之日起的一個月內,消滅時效不會完成。換句話說,如果債權人無法中斷消滅時效的原因不是因為他的過失,而是因為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那麼一旦這個原因消失,債權人仍有機會繼續行使請求權,且債務人的消滅時效不會在這個時期內完成。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全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1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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