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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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4條的規定,消滅時效可以因申報債權而中斷。也就是說,當消費者向相關機構或單位申報債權時,債務人的消滅時效就會暫停計算,且重新從申報日起算。 此外,根據第34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消滅時效終止是因為非債權人可責的原因,導致無法按前項規定中斷時效,那麼從阻礙的原因消失之日起的一個月內,消滅時效不會完成。換句話說,如果債權人無法中斷消滅時效的原因不是因為他的過失,而是因為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那麼一旦這個原因消失,債權人仍有機會繼續行使請求權,且債務人的消滅時效不會在這個時期內完成。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全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101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08 制定)
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立法理由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消滅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債權人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其性質與上開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相同,其時效亦應因之中斷,爰設本條。
(1001212 修正)
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非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前項規定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時效開始進行後,因本條例所生法律上障礙,致請求權不能行使,例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逾補報債權之期間未申報債權,不得依更生、清算程序行使權利,亦不得於程序外行使權利。倘此法律上障礙延續至時效期間終止時尚未排除,參照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意旨,宜認自該障礙排除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爰增訂第二項。
- 消滅時效名詞
- 債權名詞
- 非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時效不完成名詞
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消滅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債權人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其性質與上開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相同,其時效亦應因之中斷,爰設本條。
一、原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時效開始進行後,因本條例所生法律上障礙,致請求權不能行使,例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逾補報債權之期間未申報債權,不得依更生、清算程序行使權利,亦不得於程序外行使權利。倘此法律上障礙延續至時效期間終止時尚未排除,參照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意旨,宜認自該障礙排除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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