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5 條
- 1.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 2.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 3.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4.前三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
- 5.債務人有第一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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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可向法院申請延長其履行期限。然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這表示如果債務人因無法控制的原因無法履行債務,可以請求法院延長履行期限,但延長期間不能超過兩年。 2. 債務人在三個連續月份中,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其法律上應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低於更生方案應該清償的金額,可以被推定為履行困難的原因。 3. 如果第一項的延長期限顯示出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個債權人的清償金額已達到原定數額的三分之二,且沒有任何擔保或優先權債權的受償總額已超過依清算程序所得的受償總額,法院可以根據債務人的請求,裁定為免責。然而,在做出裁定之前,應該給予債權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表示如果債務人符合這些條件,法院可以根據其請求對其進行免責的裁定,但在做出裁定之前,應該允許債權人發表意見。 4. 前三項的規定不適用於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債權。這表示這些規定不適用於自用住宅貸款的特殊條款。 5. 如果債務人有第一項所述的履行困難情形,法院可以根據其請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這表示如果債務人符合第一項所述的履行困難情況,法院可以根據其請求開始清算程序。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最高法院判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平)字第15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平)字第4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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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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