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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 對於撤銷更生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前項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裁判
  3. 第一項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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