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的規定,當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如果債務人未按照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可以以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方案中的保證人、提供擔保的人或共同負擔債務的人進行強制執行。然而,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有第36條所述的異議並且尚未被裁定確定,則不在此限之內。此外,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當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強制執行時,法院可以根據債務人的請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例子:如果某個個人申請了更生方案並經法院認可,但該個人未按照更生條件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根據此條款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然而,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異議且尚未確定,則不能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債權人在更生程序中對債務人提起強制執行時,法院可以根據債務人的請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08 制定)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立法理由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為達督促債務人履行更生條件之目的,應賦與債權人得以該更生方案及法院認可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之權。又為求迅速清理債務,執行名義之效力應使擴張及於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爰設本條。惟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業經監督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異議,而未經裁定確定者,其債權之存否、受償順位等即仍有爭執,自難准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為由,依第一項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時,如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且其債權人尚有多數,宜由法院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斟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以統一清理其債務,爰設第二項。又法院斟酌情形,發現債權人人數僅一、二人,或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數額所剩無幾,為免開始清算程序後,債權人之債權及其依更生條件所受之清償,復須重行計算、重行分配,造成程序浪費,並影響其他債權人之權益,自有權裁量不予開始清算程序,附此敘明。
(1001212 修正)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更生程序業已終結,此際,債務人是否欲以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宜尊重其選擇,法院不必依職權介入,爰修正第二項。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權名詞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異議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6 條條文
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為達督促債務人履行更生條件之目的,應賦與債權人得以該更生方案及法院認可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之權。又為求迅速清理債務,執行名義之效力應使擴張及於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爰設本條。惟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業經監督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異議,而未經裁定確定者,其債權之存否、受償順位等即仍有爭執,自難准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為由,依第一項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時,如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且其債權人尚有多數,宜由法院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斟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以統一清理其債務,爰設第二項。又法院斟酌情形,發現債權人人數僅一、二人,或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數額所剩無幾,為免開始清算程序後,債權人之債權及其依更生條件所受之清償,復須重行計算、重行分配,造成程序浪費,並影響其他債權人之權益,自有權裁量不予開始清算程序,附此敘明。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更生程序業已終結,此際,債務人是否欲以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宜尊重其選擇,法院不必依職權介入,爰修正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