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4 條
- 1.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
- 2.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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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的規定,當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如果債務人未按照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可以以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方案中的保證人、提供擔保的人或共同負擔債務的人進行強制執行。然而,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有第36條所述的異議並且尚未被裁定確定,則不在此限之內。此外,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當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強制執行時,法院可以根據債務人的請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例子:如果某個個人申請了更生方案並經法院認可,但該個人未按照更生條件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根據此條款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然而,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異議且尚未確定,則不能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債權人在更生程序中對債務人提起強制執行時,法院可以根據債務人的請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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