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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3 條

  1. 1.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2. 2.債務人就前項但書債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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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的規定: 1. 債務人如果在更生條件下全部履行完畢,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和未申報的債權都被視為消滅,除非未申報是因為原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如果未申報的債權不是債權人的責任所導致,債務人仍然需要依據更生條件承擔履行的責任。 2. 如果債務人對於前一項但書中的債權因為原因不可歸責於自己而難以履行,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然而,延長期限不能超過兩年。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債條例)全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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