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08837 號
要旨
債務人倘受不免責裁定,其縱使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2 條規定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百分之 20 以上,因而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法院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
全文內容
一、按更生方案係指債務人提出最長 8 年、至少每 3 個月還款 1 次之債務清償計畫,於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債務人依該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即可免除其餘債務。而更生方案是否可獲得法院之認可,應視該方案是否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符合本條例第 64 條第 1 項且無同條第 2項所規定情形而定,依本條例第 75 條、第 142 條之規定,尚無法導出「只要還債務的百分之 20 」即可免責之結論。
二、清算程序實質上為破產之特別程序,目的為迅速處理分配應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予債權人。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應待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後始可免責。反之,債務人倘受不免責裁定,其縱使依據本條例第 142 條規定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百分之 20 以上,因而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法院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
三、至於法院是否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涉債務人之聲請有無不合法,或是否符合法律要件等諸情形,屬法官就具體個案依法認定之範疇,尚難一概而論,附此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