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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民二字第 0970006963 號
要旨
金融機構為進行協商程序之必要,宜使其明瞭債務人之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其應得向國稅局、勞保局、健保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單位查詢債務人相關資訊
全文內容
為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1 項所定前置協商程序順利進行,受請求之金融機構為進行協商程序之必要,宜使其明瞭債務人之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參照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義務人授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規定,其應得向國稅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健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查詢債務人相關資訊。又上述各單位雖有提供相關資料之協力義務,惟仍訂定統一之收費標準,向查詢銀行收取合理之服務費、工本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