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對於應公告的文書,除非符合下列情況,否則應公告全部內容: 1. 債務人以外的兒童和少年的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和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資料的部分,應適當遮隱。 2. 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事項,得以遮隱。 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應公告並送達文書給利害關係人時,其送達的效力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