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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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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應公告之文書,除下列情形者外,應公告全部內容: 一、
債務人
以外之兒童及
少年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
個人資料
部分,應為適當遮隱。 二、其他法院認為不宜公開事項,得予遮隱。
依本條例規定應公告並
送達
文書予
利害關係人
者,其送達效力,依
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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