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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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施行。
-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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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