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之訴訟事件,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者,自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所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之。上訴審,亦同。
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本法施行前的訴訟事件,如果經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的確定,那麼在本法施行之後,應依照本法所規定的家事非訟程序來處理。至於上訴審理,也是相同的處理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