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非訟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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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正在進行但還沒有結束的家事非訟事件,受理該事件的法院可以根據家事事件法第85條的規定,依照聲請或者根據職權做出適當的暫時處分。 參考資料: 1. 目前暫時無法找到與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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