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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非訟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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