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法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終結之死亡宣告事件,應依本法第四編第九章所定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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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施行本法前已受理但尚未終結之死亡宣告事件,應依照本法第四編第九章所定程序進行終結。具體而言,這指的是在家事事件法施行以前已經經由法院受理,但尚未完成審理的死亡宣告案件。根據本法的規定,這些案件必須按照第四編第九章的程序進行終結。根據最新版本的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這些死亡宣告案件能夠在遵守相應程序的前提下得到結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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